辽宁东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东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00t/a纳米级ABS用复合抗氧剂粉剂及乳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孵化基地A-21#厂房,原有厂房内改建(原有项目不再生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乳液成品罐1座,粉碎机1台,包装机1台,储水罐2个,其余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均利旧,不对原有设备进行拆除。本项目使用抗氧剂、EBS、硬脂酸镁等生产纳米级ABS用复合抗氧剂粉剂及乳液,年产量4000吨。项目占地面积864m2,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6万元。
2022年2月10日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关于本项目的备案证明(双区行审备[2022]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调和釜、乳化釜及投料、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调和釜、乳化釜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投料、包装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脉冲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由一跟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被真空泵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及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颗粒物。采用生产厂房密闭、地面及时清理、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软水制备浓排水。暂存于1个20m3废水暂存罐内,暂定期送至孵化基地污水处理站处理,待园区管网建成后,废水全部纳入管网排放,严禁拉运,经污水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最终排入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真空泵、包装机等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选择低噪声设备等噪声防治措施,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脉冲除尘器截留粉尘、废弃反渗透膜,截留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处理,废弃反渗透膜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活性炭更换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导热油即产即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项目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贮存能力为5吨),确保所有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暂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最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标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订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控措施,确保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得到有效控制。
(六)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在线监控措施,设立标志牌,并按最新规定实施动态更新。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