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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某房地产公司未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即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园街南侧某房地产公司施工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住宅项目正在进行住宅楼主体施工建设,现场有工人和施工机械作业。目前,该建设项目地块用途为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盘锦某房地产公司,该项目至今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0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认识到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二是科室联动,齐抓共管,凝聚环保执法合力。在执法工作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调工作,理顺沟通渠道,健全违法线索的移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补,各科室要形成合力,为打赢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执法保障。

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宏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12月份开始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查阅相关资料,企业建设项目总投资550万元。经现场勘察,目前已建设完成20000t/a沥青拌合料生产线1条,水泥稳定土拌合生产线一条,全密闭水稳拌合厂房500平方米,全密闭原料库房2100平方米。

    二、查处情况

    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22年9月2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罚款5.5万元。

    三、案件启示     

    1. 如何认定总投资额。在处理“未批先建”案中,往往总投资额的认定较难,也是案件的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属地政府总体规划材料、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最终认定数额。

    2. 如何举一反三。通过对该案件的办理,发现依然有些企业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思维模式,与当前的生态环境思想背道而驰。这就要求执法部门要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对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

    3.如何加大宣传。我们每名执法人员都是普法宣传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让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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