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措施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盐酸储罐呼吸口未连接废气处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认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被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8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了对盐酸储罐呼吸口的改造。

    【案件启示】

    1、充分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导向。2021年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盘锦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该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符合当前的政策价值导向。

    2、严格落实了行动查处与帮扶结合的精神。查处违法案件不是最终目的,核心还是要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不仅仅是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批评教育相关企业,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下一篇: 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典型案例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