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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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兴隆台新工街的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储运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造成生产过程中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将执法工作落在“细”处。日常巡查是执法手段中不起眼却又至关重要的环节,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经验丰富,还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问题。本案该企业地理位置偏僻,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该企业加以关注,继而摸排到相关线索。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盘锦锦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朱某非法委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1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朱某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朱某是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环保工作人员,该公司主要产品是塑料添加剂,生产中产生废水,主要包括调酸废水、水洗料废水、洗釜废水、冲洗地面废水。 按照项目环评批复的要求,该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应该暂存到车间外东侧1个20立方米污水暂存罐内,罐满后送到开发区孵化基地污水预处理站处理。朱某擅自将废水委托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进行转移处置。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对盘锦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污水暂存罐进行了采样检验,判定其危险特性。5月25日,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出具了危险特性鉴别意见书,判定该废液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朱某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进行转移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0日发布)第二条第3项情形(5)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朱某涉嫌环境犯罪的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1、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案件专班开展工作,有效锁定证据。对重大可疑案件迅速成立由执法、监测骨干人员组成的案件专班开展工作,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合力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阶段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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