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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案例|大洼光明化工厂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位于大洼区新兴镇的大洼县光明化工厂循环水未自行开展TOC总有机碳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6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8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有“温”又有“度”的执法,将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执法目的。此案中,按照行业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开展循环水TOC总有机碳监测。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5日内完成整改任务。与《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相得益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整改决定和不予处罚决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显了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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