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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正面案例|大奔金蚁未按要求监测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大奔金蚁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厂区排水口的氨氮和悬浮物进行监测。

    盘锦大奔金蚁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三十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1、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十四的规定。该单位同时满足1)该企业为排污许可登记企业,经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按“环评”要求对排水中的氨氮、悬浮物进行监测,不存在主观故意;3)首次违法,已按要求积极整改。”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确认该企业已对厂区排水口氨氮、悬浮物进行自行监测,达标排放。

    三、案件启示

    对于盘锦大奔金蚁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如果采取行政处罚,可能损害企业的活力和生存空间,无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鉴于此,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机制,在行政执法中,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放在首位,采取教育规范为主,实施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指导帮助该企业自我整改、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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