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1年12月份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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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通过渗井、渗坑倾倒固体废物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8月15日,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宝来公司西侧,天一农药西南侧边沟内发现泥浆,经调查发现是一辆为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的欧曼牵引挂车(车牌号为辽L58179,挂车车牌LV705),于2021年8月14日和2021年8月15日擅自将清挖作业泥浆倾倒在这个边沟内,共计倾倒了40多吨。执法人员立即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暂扣运输车辆,同时展开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取证,通知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监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对倾倒的泥浆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
(二)查处情况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通过渗井、渗坑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完毕后,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做出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卷宗移送公安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是要足用够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为严厉打击对象,但仍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二是打破常规监管模式,方能及时“抓现行”,牢牢掌握主动权。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三是强化部门协作,方能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大气在线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3日,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内的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1、编号DA001排口在线装置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倾斜度过大,导致光路打到监测仪法兰上,未进入烟囱,工控机软件却显示数据8mg–10mg,使用校准器验证满量程,显示值最大60mg,实际量程为0-200mg,数据严重失真;采样管裸露在外一米多长,不符合HJ75安装规范要求;采样探头滤芯长时间未清理,积灰严重,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设备无全流程校准功能,不能保证HJ75规定三个月做一次全流程校准的要求;2、编号DA017排口在线监控设备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不能发出激光,工控机软件却显示颗粒物浓度8mg左右,经查历史数据自三月份以来颗粒物浓度都在8-9之间波动;采样探头部位伴热管有u型弯而且无温度,容易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失真;机柜部分第一级过滤器里积满水,样气自过滤器的下部往上走,造成水洗样气的情况,而且二氧化硫实际测量值为0。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大气在线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完毕后,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做出行政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共计40万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案件卷宗移送公安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是环境执法工作要在专业化、技术化方面下功夫。在线设备管理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执法能力。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特别是加强与相关专业人员、专业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通过联合检查、帮扶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