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1年11月份典型案例通报
- 发布日期: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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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对位于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60万吨/年DCC催化项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21年9月28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反馈的结果对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检查期间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60万吨/年DCC催化项目脱硫系统及布袋除尘设施停运,再生烟气部分烟气未进入废气治理设施,通过旁路引至排放口排放,部分烟气经SCR脱硝工艺处理后未进入脱硫系统及布袋除尘设施,通过旁路引至排放口排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60万吨/年DCC催化项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160万吨/年DCC催化项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固定违法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克服困难,多次深入企业,认真详细查看企业环评文件,核对主要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生产工艺等环节,全面进行现场勘察工作,最终认定该企业以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整改,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了环境隐患,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长输管道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2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长输管道项目(锦州-盘锦输油管道综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以及采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长输管道项目(锦州-盘锦输油管道综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投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停止长输管道项目(锦州-盘锦输油管道综合项目)的建设活动,同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136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辽宁锦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长输管道项目(锦州-盘锦输油管道综合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无人机航拍应用到实际环境执法工作上,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拍摄取证,为环境执法提供及时、准确和高分辨率的数据,弥补了生态环境部门传统地面检查执法空间覆盖不足的缺点。
盘锦六合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洼大队执法人员对盘锦六合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污水处理设施中曝气池有大量污泥覆于水面,通过对总排放口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总磷2.65mg/L、超标4.3倍,氨氮17mg/L、超标1.13倍,总氮41.7mg/L、超标1.78倍。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拾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以案促企主动守法。此次造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泥不及时造成污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因此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贯,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该案件启示我们即使手续合法,设施齐全,但落实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需要确保专人负责到位,不得有一丝松懈。在今后的工作中,企业应引以为戒,认真抓好污水排放处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拾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以案促企主动守法。此次造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泥不及时造成污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因此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贯,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该案件启示我们即使手续合法,设施齐全,但落实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需要确保专人负责到位,不得有一丝松懈。在今后的工作中,企业应引以为戒,认真抓好污水排放处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公司工业废渣露天堆放,贮存不符合环保标准案
2021年7月20日,辽东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中发现,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南侧有沙堆及黑色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也未建立材料库、防尘网、围挡等环保设施,造成扬尘污染;黑色废渣的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整。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1年3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盘山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市盘山县东郭镇的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与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辽宁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2021年7月1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辽宁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行维护过程中长期使用过期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校准。
辽宁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使用过期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校准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使用过期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校准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7月27日,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中发现,位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的辽宁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共有15个反应釜,只有2个反应釜有集气罩,其余反应釜投料口上方未设置集气罩;生产过程中厂界下风口异味明显,经监测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浓度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规定的限值。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博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VOC污染案
2021年7月19日, 辽东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中发现,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的FCC6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车间,脱硝烟气进入余热锅炉接口处有一裂缝,未脱硫的烟气通过裂缝直排;成品罐区(306罐区)、污油罐区(313罐区)已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用红外成像气体检漏仪发现几处罐顶呼吸阀有VOCs废气逸出,未完全输入油气回收系统,经FID仪器现场抽测污油区(313-03号储罐)VOC峰值浓度为1607.6ppm,设施未及时维护、维修。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案
2021年7月17日,辽东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中发现,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为盘锦市2021年度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准的有组织排放废气排口共4个,截至检查时,仅对一个废气治理设施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于2021年6月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其他3个有组织排放废气排口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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