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光明化工厂(盘环罚决〔2021〕168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68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县光明化工厂
我局于 2021 年 07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洼县光明化工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该厂需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该厂于2020年只进行了一次自行监测,2021年进行了两次自行监测,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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