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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光明化工厂(盘环罚决〔2021〕168号)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35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2021168

当事人名称:大洼县光明化工厂 

    我局于 2021  07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洼县光明工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该厂需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该厂于2020年只进行了一次自行监测,2021年进行了两次自行监测,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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