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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汇新材料162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46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2021〕162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信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重庆检查组于2021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盘锦信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包装车间产生的部分废水通过车间外雨水沟渠排放,本应通过污水输送沟渠输送到废水处理站的生产废水溢流至雨水沟。经我局核查,是由于该公司现阶段正在检修,在检修期间利用消防水对包装车间内的地面清洗,水量过大造成污水从自流沟内溢出。出现废水溢流情况后,企业未及时未按规定公开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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