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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化工161号)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304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2021〕161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重庆检查组于2021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煤堆场仓库未进行完全封闭,车间大门未采取封闭措施,未建立喷淋降尘设施,导致贮存场地周边煤灰淤积较厚,扬尘较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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