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于国玺(盘环罚决〔2021〕141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514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1

当事人名称:于国玺

    我局于  2021 年 4月2日至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查询问、现场核实、查阅资料、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发现,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盘锦昌瑞塑胶有限公司建设氯化聚乙烯(CPE)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1年5月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关于盘锦昌瑞塑胶有限公司建设氯化聚乙烯(CPE)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环发【2011】156号)和《关于盘锦昌瑞塑胶有限公司建设氯化聚乙烯(CPE)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盘环函【2013】33号)等相关材料中记录的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和规格,与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备案的上述材料不一致。该企业现在实际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中14个12.5m³的氯化釜和1台10吨/时锅炉等主要生产设施和氯化聚乙烯年生产能力,与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备案的上述材料中批准的不符。该企业现在实际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及配套设施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验收,且擅自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充分听取并审议了听证会内容,经过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国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76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