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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92 号)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606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92 

当事人名称: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3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港荣兴港区-港池1号和2号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改扩建工程。该工程在已投产的3个5000吨级油品泊位(水工结构按5万吨级预留)基础上,改扩建为2个5万吨级油品及液体化工品泊位,改扩建后泊位长666米(较原泊位增加长度70米)。改扩建工程水工建筑现已建成系缆墩6个、钢栈桥6个以及平台146米,未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已经建设,同时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肆仟壹佰零玖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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