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增程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增程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坝墙子工业园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汽车拆解车间、露天报废汽车暂存场及其配套设施,拟拆解小型报废机动车5000辆/年、大中型报废机动车2000辆/年,总占地面积13333m2,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1万元。
2020年9月30日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关于〈辽宁增程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20]126号文),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1年5月10日坝墙子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辽宁增程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与坝墙子镇工业园产业定位相符性说明》,明确项目产业定位及选址符合园区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废油液抽取挥发的非甲烷总烃、拆解时剪切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微量的氟利昂、汽车安全气囊引爆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异味等大气污染物的处理。拆解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的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仍有零散住户尚未搬迁,坝墙子镇政府应加快落实居民搬迁工作。居民没有搬迁完成,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定期排放;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应满足《辽宁省综合污水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限值,排放至坝墙子镇工业园污水厂处理。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投用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噪声经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管理。项目新建300m3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建设和处置要求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新建200m2危险废物暂存库对所有危险废物实施分类分区暂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最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5、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7、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在线监控措施,设立标志牌,并按最新规定实施动态更新。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有组织废气排放源污染因子在线监控并实现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