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44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44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
长春化工(盘锦)有限公司位于辽东湾新区内,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厂附近有大量粉煤灰正在清理,清理出的粉煤灰拉运到罐区西南角空地暂存,暂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在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检查时,你企业未能如实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处罚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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