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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鑫辉实业有限公司(盘环罚决〔2021〕131 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52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131 号

当事人:盘锦鑫辉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在2020年生产期间,没有进行排污监测信息公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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