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98号
当事人:盘锦六合农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 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3月17日,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六合农牧有限公司总排放口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总磷2.65mg/L、超标4.3倍,氨氮17mg/L、超标1.13倍,总氮41.7mg/L、超标1.78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