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树海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2月24日在兴隆台区曜光街道地理坐标经度:121.9006,纬度为41.1721处露天焚烧積秆,对周边造成大气污染。
刘树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树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