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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德(盘环罚决(2021)73号)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402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73

当事人:王秋德

    我局于20213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218日在兴隆台区曙光街道地理坐标经度:121.876,纬度为41.1672处露天焚烧秸秆,对周边造成大气污染。

    王秋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秋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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