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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t/a油泥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次数:2053

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辽宁亦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t/a油泥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锦市盘山县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再生资源产业园内,占地面积14635m2,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套10万吨/年油泥处置装置一台6t/h蒸汽锅炉、一台1t/h蒸汽锅炉(备用);一座35m2危废暂存间、一座3000m3事故池,一座105m3初期雨水池,1座处理规模450t/d污水处理站,一套油气回收系统。总投资15066万元。

    该项目选址符合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热解机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废气经密闭管道由17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热解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幕除尘、冷凝器处理后的不凝气经碱液脱硫后作为蒸汽锅炉燃料燃烧利用。锅炉尾气经SNCR脱硝+半干式急冷吸收+干式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系统及油泥池等产生的VOCs和臭气,采用碱液喷淋系统、UV光解系统和微生物反应管净化工艺三级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装车区、罐区废气引至油气回收系统。油泥周转池棚采取全封闭,回收污油和污水储存、集输系统采用密闭流程。

    3、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油泥周转池棚为100m,罐区、装卸区、装置区为5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治”,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出水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处理后污水再生水部分回用于水幕除尘,部分与锅炉定期排污水及循环水排污水一同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厂区重点污染防控区、一般污染防控区分别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方案。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项目油泥热解后产生的灰渣为危险废物,暂存在全密闭、顶部设仓顶收尘器的灰仓中,定期委托有危废焚烧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油水分离罐定期清淘的罐底污泥以及实验室产生的废石油醚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至油泥周转池,与油泥一同处置。UV光解系统产生的废灯管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风险水体三级防控措施,确保项目事故污水/液态烃不排入周围地表水体。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在线检测设施,其布点及在线监测污染因子设置须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七)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你公司应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6.833t/aNH3-N0.683t/aNOx10.155t/aSO22.226t/aVOCs10.6152t/a,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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