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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光(盘环罚决(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313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9

当事人名称:贺国光

    我局于20212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位于统一镇光正台村三组的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被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过火面积大约2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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