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光(盘环罚决(2021)29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29号
当事人名称:贺国光
我局于2021年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位于统一镇光正台村三组的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被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发现秸秆焚烧火点,过火面积大约2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常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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