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8号
当事人名称:齐志桥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齐志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1日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到(东经122.167北纬40.9346)有秸秆点燃,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是大洼区平安镇小房村村民齐志桥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2.8亩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齐志桥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