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盘环罚决【2021】7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7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于2017你成立,2019年12月开始试运行了几天,2020年5月、6月、10月有间断性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螺杆排气口收集管线有断裂现象,机头出料口封闭不严,在生产期间导致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低,存在无组织排放且有异味现象;另该单位就2018年做过一次自行检测,2019年以来没做过自行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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