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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盘环罚决【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次数:566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7

当事人名称: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

    我局于20201126日对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进行了调查,发现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于2017你成立,201912月开始试运行了几天,20205月、6月、10月有间断性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螺杆排气口收集管线有断裂现象,机头出料口封闭不严,在生产期间导致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低,存在无组织排放且有异味现象;另该单位就2018年做过一次自行检测,2019年以来没做过自行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盘锦丰塑聚乙烯再生颗粒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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