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盘环罚决【2021】4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1】4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和2021年1月4日先后对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东段160号,该单位现有6枚放射源,全部在国外从事使用活动。
盘锦市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违法行为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兴环改字【2020】第1号)和《盘锦市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延期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跨境转移备案决定书》,经检查,该单位存在放射源转出口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暂扣许可证。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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