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盘山县恒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小荒分社(盘环罚决【2020】93号)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次数:382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93

当事人:盘山县恒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小荒分社

    我局于20201211日对盘山县恒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小荒分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得胜镇小荒村的盘山县恒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小荒分社,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盘山县恒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小荒分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8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