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盘环移送〔2020〕15号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位于盘山县太平街道太平路口处的周秀华大型车辆洗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洗车场没有任何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及油状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洗车场西侧没有三防设施的土坑内,形成渗坑,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监测,排入土坑内的污水和底泥含有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周秀华大型车辆洗车场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