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56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银合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银合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得胜镇大荒村,储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辽宁银合实业有限公司停止储罐项目的建设活动;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