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盘锦新立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环罚【2020】54号)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576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54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新立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新立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山县坝墙子镇大岗子村,高温树脂过滤车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盘锦新立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停止高温树脂过滤车间建设活动;

    2、责令盘锦新立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6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