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55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朋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盘锦朋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盘山县坝墙子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治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盘锦朋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其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