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义春(盘环罚【2020】58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58号
当事人名称:姜义春
姜义春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姜义春改正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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