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决〔2020〕5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华康宇泰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华康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盘山县经济开发区内,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生产在挤出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其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生产在挤出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