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盘环罚【2020】18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18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盘锦峰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区生产区西南侧2处料堆未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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