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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盘环罚〔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51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33号

 

当事人名称: 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5月23日对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印刷车间在生产时,门窗未完全封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外排;

    2.未按照环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存储间;

    3.在废气处理过程中新增水喷淋设备,未办理环评登记表手续。

    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印刷车间在生产时,门窗未完全封闭,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对生产车间进行封闭;罚款贰万元

    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存储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限期三十日内建立贮存危险废物存储场所,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在废气处理过程中新增水喷淋设备,未办理环评登记表手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环评登记手续,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盘锦赛达塑胶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元整;

    2.责令立即对生产车间进行封闭;

    3.限期三十日内建立贮存危险废物场所;

    4.限期十五日内办理完成环评登记表手续。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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