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艳(盘环罚【2020】29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29号
当事人名称 :李风艳
辽宁省督改办及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工作人员在大洼区检查工作时,发现原武警41部队(东经121.996971,北纬40.977055)有一火点。经调查,是李风艳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面积约为0.0075亩左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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