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盘环罚【2020】25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25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
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提取、药品制剂车间生产过程中管道出现漏点,在施工维修中生产产生的污水从厂区北侧一个水泥管排入环沟内。经监测,环沟内COD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停止生产,立即对管线进行维修。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