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38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新建库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停止新建库房项目的建设活动;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