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22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恒诚塑业有限公司
盘锦恒诚塑业有限公司超标污水通过渗坑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