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新开镇晨宏涂料厂(盘环罚【2020】17号)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20〕17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区新开镇晨宏涂料厂
大洼区新开镇晨宏涂料厂工人对涂料机设备进行冲洗,污水通过一连接车间内的白色塑料水管排入厂房北侧一个下水井内,再流入新开镇污水管网。经监测,COD、总磷、悬浮物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
1.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 停止污水排放行为。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6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