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油污泥处理(一期工程5万吨/年)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812

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含油污泥处理(一期工程5万吨/年)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公司现有“10万吨/年含油污泥处理(一期工程5万吨/年)项目”主要从事HW08废矿物油处置,现有一套裂解焚烧炉,年处理能力5万吨/年。公司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拟在厂区内改造新增一条3万吨/年油泥综合利用生产线生产型煤,剩余2万吨/年油泥仍进行焚烧处置,改造后企业总体油泥处理能力维持不变。

    项目选址符合园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改工程建设封闭的综合利用车间,整体采用微负压设计,车间内油泥储池与综合利用区域设置间隔,2座油泥储池上部封闭(除进出料外保持封闭),四周设置侧吸风装置,恶臭气体及挥发性有机废气进入车间收集系统;在粉料混合和成型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含尘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收尘后进入车间废气收集系统。车间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引至现有焚烧系统焚烧处理,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限值。

    焚烧系统异常情况下,车间废气引入厂区现有备用废气处理系统(采用“活性炭吸附”),备用处理系统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中NH3和H2S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8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原则建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水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20t/d,采用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生化氧化+二沉池”,废水经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原料油泥储池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做好防风、风雨、防渗处理;生产过程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固硫剂废包装物,定期粉碎混配焚烧处理,无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区域统筹,落实污染物倍量削减指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送至盘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公示日期: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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