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关于不予受理盘锦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通报

各县、区环保分局、各园区管委会:


    依据盘锦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建筑垃圾、路基石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上报的有关资料,我局对“报告表”进行了受理审核,该“报告表”编制单位为辽宁鼎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审查中发现该“报告表”编制内容以下主要问题:


    1、项目所在区域涉及盘锦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报告表”未明确与保护区位置关系,缺少项目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也缺少生产用水来源分析;


    2、生产工艺中缺少产污节点分析,缺少原辅料投料工序污染物源强计算以及相对应的防治措施评价;没有针对项目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开展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


    3、“报告表”项目建设内容中不涉及锅炉内容,而环境污染分析以锅炉烟气预测结果为项目评价结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盘锦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报告表”出现的问题负有主体责任。决定不予受理盘锦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路基石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辽宁鼎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存在较明显质量问题,按照《辽宁省环境厅关于辽宁鼎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辽环函[2020]68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评审把关,落实环评审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水平”要求,该公司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同时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按照省厅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全面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在未完成整改工作之前,辽宁鼎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不得在我市开展环评文件申报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等程序。


    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各机构部门应严把环评质量关。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格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不予受理和批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我局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处理。


    关于不予受理盘锦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通报.pdf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2019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示
下一篇: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