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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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我局现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范围: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辖区、大洼区的大洼街道、田家街道、唐家镇、清水镇。
征收对象:除供水部门代征代缴的业户外,其它向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水的非居民用户。
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吨。
特此通告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