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物资收购站(盘环移送(2020)01号)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盘环移送(2020)01号
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市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物资收购站私挖边沟排放有毒物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及相关规定,已将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