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洼区大有工程队(辽东湾行政处罚-2020)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辽东湾)〔2020〕1号
大洼区大有工程队:
社会信用代码: 92211121MA103DRB2Y
地址: 辽东湾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丽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辽东湾石化园区联成公司南侧一物料堆场内,堆存约40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辽东湾)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盘锦市环保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月7日前将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需先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再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4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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