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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洼区大有工程队(辽东湾行政处罚-2020)

发布时间:2020-04-14 浏览次数:246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辽东湾)〔2020〕1号

大洼区大有工程队

社会信用代码:      92211121MA103DRB2Y                  

地址:     辽东湾石化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丽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  3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辽东湾石化园区联成公司南侧一物料堆场内,堆存约4000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4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辽东湾)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盘锦市环保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月7日前将非法贮存的固体废物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处理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需先到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再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4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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