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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407

目    录


第一部分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0年度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2020年度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2020年度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五、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六、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八、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2020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20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市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 (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 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四)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办公室。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三)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科。

(四)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五)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六)农业和自然生态保护科。

(七)法规与监测应急科。

(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如下:

盘锦市绿色发展服务中心

原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盘锦市绿色发展服务中心

2. 原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3. 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二部分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488.1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290.77万元;

2.非税收入197.40万元;

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4.下级上解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488.1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101.97万元;

2.项目支出386.20万元。

在支出预算3488.17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79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同2019年比较,收入减少90.94万元,下降2.54%;支出减少90.94万元,减少2.54%。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安排的项目预算支出的减少。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50.39万元,比2019年度减少43.68万元,下降46.4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9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39万元,比2019年度减少0.08万元,下降17.02%。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比2019年度减少43.60万元,下降46.58%。主要原因是由于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50万元,比2019年度减少43.60万元,下降46.58%。)。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51.78万元,比2019年预算减少100.02万元,下降65.89%,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压缩一般性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减少不合理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8.10万元、印刷费0万元、手续费0.1万元、邮电费2.17万元、差旅费8.03万元、工会经费3.83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79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分项目如下:

1. 2020年排污许可证审核专项经费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部门资产总额56412609.62元,其中,流动资产17893662.90元,固定资产35781280.05元(净值)。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16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15辆),价值3006221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涉及资金386.2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20年预算公开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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