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80-杜813区块间产能建设项目拟批复的公示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未动用储量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杜80-杜813区块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技术评估和市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2500万元,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油田杜80区块和杜813区块之间,建设50口超稠油井(均为直井),平均单井钻井进尺950m,总进尺47500m,利用已有平台占地面积21400m2,无新增永久占地。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方案,合理规划钻井、井下作业、管线敷设、道路布局,不得随意扩大占用、扰动地表面积,做好区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行期水套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米,烟气中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殊排放限值标准。原油开采及储运过程采取密闭集输工艺,控制烃类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的排放。施工期按《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加强大气扬尘管理,堆场和运输散体物料车辆需进行遮盖、密闭。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钻井废水、洗井废水由罐车运至曙四联合站进行处理后达标回注,不得外排;钻井期间对钻井井场四周设置围堰,严禁钻井污水、污油和钻井液外溢。
运行期废水与原油一同通过集输管线进入曙四联合站,油水分离后再经站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注,注水水质指标须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修井、洗井等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运至曙四联合站处理,不得外排。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钻井井场采取分区防渗,运营期定期监控套管、油管、井口装置等腐蚀情况,防止油气窜层;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钻井废弃岩屑和泥浆采用不落地随钻工艺处理后,实现岩屑及固液分离,并按《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DB23/T693-2000)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运行期修井作业时,采用压井技术以及安装井下卸油器,并铺设HDPE防渗膜,确保落地油及油泥(砂)“不落地”,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即产即走,不设暂存设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等的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期采用的柴油机组必须安装在室内,并采取消音、隔音、减震等措施,应尽量缩短钻井时间,避免夜间施工,确保厂界声环境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程车辆运输路径尽量避开村屯,运输车辆严禁鸣笛。运营期加强修井作业噪声控制,修井作业不得在夜间施工,厂界声环境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采用先进的钻采、集输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环境风险。配备必要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在井口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加强井场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监测;提高防洪、抗洪能力,避免发生洪水导致采油矿区原油、含油废水等外泄进入地表水环境;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撤离安置方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退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三、由于该项目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仅300米,工程在施工前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原市环境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至原市环境监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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