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9 〕6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2689681431H
地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司冉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于2019年9月 2 日至10月 24 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企业经营项目,项目的工艺);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企业外排污水超标);监测数据(证明污水厂出口排放污水超标);现场照片(证明排放口现场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 12月 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盘环罚告字〔2019〕 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并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2.行政处罚伍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06860201040040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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