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环烷基馏分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的公示
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环烷基馏分油加氢精制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和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山县古城子镇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现有厂区内,新建100万吨/年环烷基馏分油加氢精制装置,并配套建设3万Nm3/h天然气制氢、2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含250吨/小时溶剂再生及15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单元)及辅助设施及公用设施。生产装置以侧线环烷基馏分油为原料生产有机热载体LQC310、有机热载体LQD330、液体石蜡2#及液化气。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除建设部分泵房、地下管网和消防系统外,还依托12万吨/年石油针状焦加工装置已建成的公辅工程。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了《关于<100万吨/年环烷基馏分油加氢精制项目备案证明》(盘县行备〔2019〕10号),确认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该项目选址符合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区古城子园区(A园区)起步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 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整改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加热炉以自产脱硫燃料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进行燃烧;酸性气依托拟建2万t/a硫磺回收装置处理,经处理后尾气焚烧排放,各排气筒中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原料油及成品油应采用内浮顶罐储存,装车应采用密闭液下方式并设油气回收设施,回收效率须达到97%,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并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标准;加快推进全厂实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最大限度控制无组织气体排放。
建议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20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系统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生产污水排入12万吨/年针状焦加工装置配套建设7000t/d污水处理站,排口出水水质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标准,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建设单位及园区管委会分别对各自排放污水水质负责,承担各自责任。
(三)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装置定期更换的废催化剂、废瓷球均为危险废物应存于200m2危废暂存间(暂存期不得超过1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在装置区设置围堰、罐区设置防火堤;设置雨污系统切换阀门,事故状态下废水依托1170m3事故水池(与原有的5000 m3事故水池和其他项目拟建的1170m3事故水池连通)和2座5000m3事故水罐储存,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防止污染环境。
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全厂、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按照《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重污染天气。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固体废物暂存库,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和恶臭的自动监测站,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布点及其他在线监测污染因子须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意见,并做为重要的环保设施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及配套环保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盘山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本批复送至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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