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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简报(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次数:341

《盘锦市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工作简报

(第二期)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函》(辽环发〔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省环保厅的工作部署,盘锦市环境监察局组织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将我市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为中心思想,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对我市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目标是以提高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加强企业自身生产环境管理,增强环保意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确保我市辖区的内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检查工作重点是围绕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1、企业的现状摸底


    在对企业的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填报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对所填报数据做到详细、准确没有遗漏,已检查建立健全企业档案61 家。


    2、掌握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我市共出动监察执法人员80人次,检查企业61家次。


    (1)为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我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通过排查,严格杜绝危险废物单位在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发生污染事故,要求建立产废、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排查中,执法人员全面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标识、转移联单、台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了解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防止非法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现象的发生。指导企业排查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强化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对于我市辖区内产生的可就近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允许跨市转移,确需跨市转移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环保部门全程跟踪监管;对于我市辖区内的危废转移,要求各产废企业制定应对方案,尽量减少转移数量和次数,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安全。第二季度截止至目前处置危险废物29580.78吨。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建立了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此外,市环保部门还采取驻场检查、定期巡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超期贮存、偷排偷放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以及处置单位无证经营、超规模经营和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消除了危险废物给环境带来的隐患。 


    (2)在检查企业的同时,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使预案简洁化、流程化、图解化,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要求企业执行预案评估备案制度,做到环境应急管理档案“一企一册”。


    3、检查重点信访案件或历史遗留问题


    我局始终把群众诉求放在首位,接访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百姓投诉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近年来,我市辖区内不存在重复访,也无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同时我市的信访处理率和结案率都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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