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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1034

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陆家村原盘锦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西侧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内容包括: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系统,设计总焚烧规模1300t/d,其中焚烧生活垃圾1020 t/d,干化污泥90t/d,厨余残渣190t/d;B、污泥干化车间,市政污泥处理规模250t/d。飞灰填埋场另行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本项目核准的批复(盘发改发[2018]396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盘锦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采用“SNCR+半干法(Ca(OH)2溶液)脱酸+干法(Ca(OH)2干粉)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焚烧尾气净化工艺处理,最后经80m高烟囱排放,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限值;每条焚烧线的烟道直管段设置在线式烟气排放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垃圾池、卸料大厅、污泥干化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引风机引至焚烧炉内燃烧、分解;拟建项目石灰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和飞灰仓仓顶设置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大于95%,经过除尘后于厂房内排放。


    建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以拟建项目(300m)、医疗项目(500m)及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500m)相叠加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高浓度废水(垃圾卸料区、车间地面及车辆设备冲洗水、垃圾贮坑渗滤液、污泥干燥机尾气冷凝液等),低浓度废水(化学水制备系统设备反冲洗及树脂再生水、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水)。


    高浓度废水排入有机项目渗沥液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盘锦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水出水水质满足辽宁省《污水排放综合标准》(DB21/1627-2008)中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管网标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


    低浓度废水经预处理后满足辽宁省《污水排放综合标准》(DB21/1627-2008)中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管网标准,排入盘锦市第一污水厂处理。


    3、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


    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根据地下水流向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并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地下水污染。


    4、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炉排出的炉渣、飞灰,以及破损布袋、职工生活垃圾。飞灰和破损布袋为危险废物,飞灰在飞灰固化暂存车间内进行固化形成成型稳定化物后运至填埋场填埋进行专区填埋处置,破损布袋投入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垃圾焚烧炉的灰渣和生活垃圾为一般固体废物,焚烧炉灰渣外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运至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


    5、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项目依托工程建成投产后,本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双台子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送至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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