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盘锦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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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环保局、经济区环保分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2018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仍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为规范我局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修订了《盘锦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请各县区、经济区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盘锦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主要有如下修改:
1、环保部门不再对噪声环保设施进行验收,仅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2、更新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
3、调整了资料归档的内容。
4、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的格式。
5、调整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格式。
6、调整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的内容
7、将指南中的“市环保局”变更为“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2日
关于修订《盘锦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的通知.pdf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2019年版).pdf